| 签合同别忽略细节
现在,大部分购房者都知道在签订合同时,将合同签得越细越好。不过,还是有两个细节容易被忽视。
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含糊不清。有的购房者缺乏经验,按照开发商提供的合同签订了诸如“在最快时间内”、“及时”等等字眼的合同,这在发生纠纷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定要把开发商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确切时间写在合同中,如果到期不能取得房产证,则买方有权退房,或者逾期不能取得房产证,则按日、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对待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态度。因为银行对公积金贷款审查较严格,要求开发商提供合法的“五证”,如果开发项目不合法,银行是不会贷款的。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如果因开发商原因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则买方有权退房、退款”,如果开发商在这个问题上态度暧昧或者不敢承诺,就从侧面证明了银行也不看好这个项目,或者说银行预先帮我们审查了这个项目已经存在风险。
交房面积与购房合同面积不符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在超出面积3%以内的买方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3%的部分开发商不能要求买方补交房款。买方也可以选择退房。
在合同中双方的“逾期”责任应该对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是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约定,第九条是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两者是对应的关系。按照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第七条和第九条对买受人义务和出卖人义务的约定应当具有对等性。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开发商事先填好的合同文本却明显地违背了这一公平原则。如某开发商在第七条中约定:“(付款)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而第九条的约定则是:“(交房)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对类似的这种不公平约定,购房人应当予以警惕。最理想的结果,是争取把第七条和第九条需要填空加以约定的数字统一起来。但是一些楼盘特别是紧俏楼盘,开发商往往不轻易让步。买房人最好要据理力争,尽量缩小两者的差距,一旦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哪些行为是属于违约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交楼缺验收证以及延期交楼。
交楼是目前问题出现比较多的环节。法律规定,交楼时建筑部门必须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在交楼时不能出具上述两表两书的话,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同时,延期交楼也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一般来说这样是开发商违约在先,但在实际中也有不少开发商确有苦衷,具体的解决办法还是看实际情况而定。
二、交楼后与合同约定不符合。
还有很多的纠纷是因为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的违约。但有时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的违约。
三、不合理收费。
购房人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哪些费用该收而哪些费用不该收。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不能强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业主也可自行办理)等等。如果开发商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
四、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推委责任,未及时修缮。
房屋作为一种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是难免的,但关键是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比如地下车库漏水、墙皮开裂等等。在购房之初,购房人都已经交纳了一笔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费,解决这些问题是开发商或者物业责无旁贷的。
如果遇上开发商违约,购房者怎么办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备以下五个条件可以退房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可以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房产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另外,购房者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如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房屋交付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退房条件。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能证明该条件成立的,若购房者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一般会得到支持。法定条件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购房
者可以退房的条件,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购房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直接结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就是购房者退还房屋,而开发商退还房款。从实践来看,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1)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主要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2)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虽然时有购房者以此项理由请求退房,但实际中法院支持的并不多,主要是购房者对开发商存在欺诈故意与欺诈事实举证困难所致。要防止此种情形的出现,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开发商将其每一项承诺落实为文字并予以签字认可。
2、套型误差导致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
3、面积误差导致退房。即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达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4、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5、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以上都是购房者可以退房的具体情形,但在目前房价上扬的情况下,如果退房仅是退还原先的购房款,反而往往会使购房者遭受损失。因此,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也要注意约定,当因开发商过错导致退房时,开发商除返还房款外还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条款,如此才能真正达到制约开发商的目的。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通常情况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3、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4、出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双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一方当事人根据上述第2、3、4项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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